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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邢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邢余飞,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50号。负责人:林茂茂,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少玲、刘红军,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余飞,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现地址不详。被执行人: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宫家岛,组织机构代码:797321783。法定代表人:刘炳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齐伟、于辰辉,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邢余飞、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