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7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53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法定代表人杨锐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53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合川区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八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记录。向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房屋,申请执行人遂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财产查控及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执49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奉华代理审判员 龙海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