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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玉林与河南缔拓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林,河南缔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04号原告杜玉林,男,汉族,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河南缔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法定代表人:杨玉林,经理。杜玉林诉河南缔拓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杜玉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玉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