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刘新开、双江锦誉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新开,双江锦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北临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新开,男,汉族,生于1966年,个体户,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双江锦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江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何声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开、双江锦誉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舟审判员 罗班高审判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