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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与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李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11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住所定南县历市镇建设东路31号。负责人:曾云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坚,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国平,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与被告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3日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计1221元。审 判 长  陈初华人民陪审员  李承明人民陪审员  刘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付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