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仕海与冯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海,冯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赵仕海,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委托代理人:肖炜捷,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祖玲,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冯良彬,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生,四川省南溪县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本院在执行赵仕海与冯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良彬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民二初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