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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仕海与冯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海,冯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赵仕海,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生,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委托代理人:肖炜捷,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祖玲,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冯良彬,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生,四川省南溪县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本院在执行赵仕海与冯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良彬已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民二初字第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