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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曹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曹波,吴晓琛,青岛诣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260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政代码×。被申请人:曹波,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吴晓琛,女,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青岛诣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申请人曹波、吴晓琛、青岛银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5334.4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波、吴晓琛、青岛银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5334.4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