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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叶与任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任庆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617号原告:刘叶,女,1978年6月9日出生。被告:任庆花,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刘叶与被告任庆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叶于2017年5月5日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鲜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