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叶与任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任庆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617号原告:刘叶,女,1978年6月9日出生。被告:任庆花,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刘叶与被告任庆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叶于2017年5月5日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鲜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