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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