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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大举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大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大举,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因犯抢劫罪2004年6月30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2016年9月2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抓获,2016年9月1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0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韩晋,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大举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大举及辩护人韩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雷大举伙同吴更根、王晓成等人预谋抢劫后,携带砍刀分乘三辆摩托车窜至桐柏县平氏镇张贺军经营的加油站,王晓成将张贺军住室门踹开,吴更根等人将张贺军面部、颈部砍伤,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大举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中雷大举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大举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辩称雷大举对王晓成等人如何实施抢劫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应按一般抢劫量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晚上,唐河县古城乡吴更根、王晓成(均已判刑)与被告人雷大举等五人预谋后,携带砍刀,骑乘三辆摩托车,于次日凌晨到桐柏县平氏镇平南村张贺军经营的加油站,由雷大举望风,王晓成等人佯装加油喊门,张贺军穿内衣起床将住室门的门栓取下后,转身穿衣服时,王晓成一脚将门踢开,吴更根等人持刀进入屋内对张贺军砍打,张贺军妻子梁某1闻声起床,拿起挖镢与张贺军一起同吴更根、王晓成等人搏斗,并大声呼救,吴更根、王晓成等人见状逃离,将一辆摩托车和二把刀丢弃现场。梁某1报警后,桐柏县公安局平氏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张贺军被送到桐柏县埠江镇卫生院救治,经诊断,张贺军头、面、颈部多处切割伤,四肢多处切割伤。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贺军左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本案审理中,张贺军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雷大举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常X的揭发材料2008年刚过完春节的一天夜里2点左右,吴小根同一个叫大举,还有一个叫王小成的人,三人骑摩托到双河一家加油站,他们谎称给摩托加油让人家开门,门开后他们分别用铁棍和刀逼人家拿钱,当时屋里有一对夫妻和一个女儿三人,三人反抗,那女的光着身子拿个铁锨追打,男的也出来抱住王小成腿不放,王小成将男的砍伤,三人逃跑,摩托也留在了现场。2、梁某的证言我是张贺军的邻居,2008年3月14日凌晨,听见南边方向有人喊的声音很急,好象有人在打架,好象是撵贼的。我把小孩放在床上,开开窗户看见张贺军门前路上有辆摩托,头朝北,已发动,摩托灯亮着,还没走,过了一会,这辆摩托从我门前开过去了。车上坐两个人,红色大摩托,后边那个穿黑衣服,前边开摩托的穿什么没在意。当时我认为这辆摩托是撵贼的。因为在我开窗户时,我门口北边不远处也有一辆摩托,摩托上几个人没看清,也没看清颜色,没在意这些。这辆摩托走得慢。从张贺军门前来的那辆摩托快些,我当时认为是张贺军家遭贼了。下午我才听说是张贺军被别人用刀砍了。3、雷某的证言我和张贺军是邻居,我记得那是2008年刚刚过完年没多久一天的晚上,当时我在家睡觉,听见张贺军的加油站里有人喊,我就起床出来往张贺军加油站去,到张贺军加油站的时候,除了张贺军和他的爱人,还有邻居王某两口子,我看见张贺军加油站院里地上掉了俩把刀,张贺军脸上还有手上都是血,然后张贺军他爱人梁某1就打电话报警了。4、王某的证言我和张贺军是邻居,我们家住的离他们的加油站有个几十米远。我记得是2008年刚刚过完年的一天晚上半夜的时候,我和我丈夫党员平已经休息了,听见张贺军的爱人在她家的加油站喊我丈夫,我丈夫和我就起来往我张贺军的加油站,快到张贺军加油站的时候,看见院里有两、三个人,拿的有刀,具体拿了几把刀,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楚了。我们到院里的时候,院里站的这三个人已经准备骑摩托车跑了,那三人跑后,我和我丈夫就赶紧往张贺军住的屋子里去,进去看见张贺军脸上一脸血,一会平氏镇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5、梁某1的证言今晚12点零几分的时间,我听见外边有人喊要加油,随后有摩托声音,还有人在对话。我问加啥油,他们说柴油,我丈夫张贺军穿上秋裤起床,到西边屋里开门,这时我听见张贺军问,你用啥装油。就听见门哐一声,然后就听见扑扑查查的声音。我丈夫喊:忙起来!声音已经变腔了。随后我起来赤脚在屋里拿了一个镢头。出门后见我丈夫正在和一个人撕扯,那人上身穿红衣服,手里拿着一把长刀。这时我发现一个人正发动摩托,我丈夫看见我拎着镢头,说:砍死他。随后我拎着镢头朝那个骑摩托的人身上挖去,碰到那个人后背了,那人骑摩托上路了,后来停在路上。那个穿红衣服的人往我跟逼近,我拿镢头与穿红上衣的人打,那人手里拿着长刀,随后我丈夫就也上来与穿红上衣的人撕抓,这时我摔倒了,我丈夫从我手里夺过夺过镢头与他搏斗,穿红上衣的人就离到旁边了。我起来后从门口拿一个竹杆,看见在加油机后边一个穿蓝衣服的人骑另一个摩托要走,这时我丈夫与这人打,不让他走。这时穿红上衣的人又上来,我用竹杆与他打。后来穿红衣的人坐骑摩托的人的后边向东走了。另一个穿蓝衣服的人丢下摩托跑了。他们走后我喊邻居起来,邻居党彦平起来后,我就打电话报警。我当时看见的有三个人,骑两辆摩托。6、张贺军的陈述昨晚12点左右,有人到我家开的加油站要求加油,当时我和妻子已睡下了,我问那人加啥人说柴油,并说拖拉机没油停在二里庄了,我起床从窗户向外看(加油站外边灯一直亮着),我见外面站三个男子,还有一辆大摩托车,我就到西边的门后去开门,我先把门栓拿下来,这时我上身还只穿个秋衣,下身只穿个裤头,我想穿个裤头不方便,就回到床边穿个秋裤。我刚到西边门后,门就被那三个人撞开了,我大声喊,问他们干啥,那三个人撞开门掂着刀就砍我,我把他们向门外推,夺他们手中的刀,当时我看见的摩托车停在东边的门口,我见此情况赶紧喊我妻子起床,我妻子顺手掂个镢头也从西边的门出来到外边,这时那三个人就跑,有两个人骑着放在我东面门口的摩托车跑了,是顺着路向东跑了,剩下一个人也去骑摩托车,这时我才发现门口的路边还停一辆摩托车,那人骑摩托要跑,我和我妻子拦他,他丢下摩托,从我家西边的地里跑了,我也没敢追,我就让我妻子赶快报警。然后我回屋里也拿了个刀,害怕他们再回来。然后我发现门前的地上有两把刀,是砍我的人拿的刀,不知道是怎么丢掉的。砍我的人不认识。我脸上、脖子、手上、脚上都有伤。7、王晓成的供述2008年几月记不清了,当时天还比较冷。我当时在工业园区时尚毛织厂上班,一天下午吴更根骑摩托车来厂里找我,说想让我帮个忙,他说他爸不在家,他妹上学没交学费,还有病,他现在需要钱,想让我帮忙跟他一起去整点钱。我劝他这样不行,不是这个干法。他以断绝朋友关系为由说我不够朋友,他有难我不帮他。我最后没办法只好坐上他摩托车。他骑摩托把我拉到他家,我看见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是他朋友也在。我们四人在他家吃的饭,还喝了点酒。吃饭时,吴更根还给我们三人说,不让我们在他家说一会出去整钱的事,说他妈信主,要是让他妈知道了怕她心里不得劲。饭后我们从他家出来,出来时吴更根从家里拿了刀,但刀是用报纸包着,拿了几把不清楚。我们四人骑摩托沿312国道朝东走。我们骑摩托时,他打电话联系了一个叫“举”的人,举自己骑摩托也跟着我们跑。在到双河以东,什么地方不知道,我们五个人三辆摩托下了国道,上了一条小路,吴更根说天还不太晚,人比较多,也有点冷,咱几个停着捡点柴烤火商量下这事。烤火中吴更根就确定我们去一个加油站整钱,说我个子大,安排我一会去跺门,他和他一个朋友拿刀,另外一个朋友骑摩托装着去加油喊门,吴更根给“举”安排活的时候,举说他住的离那近,上前去怕被人认出来不好看,吴更根说那你别过去了。烤完火我们五人骑摩托又往东南走,到一个小加油站,我们把两辆摩托停在离加油站二十米左右的位置,让“举”在那看着摩托,吴更根的一个朋友骑着摩托假装加油喊门,加油站的房子内灯就亮了。这时我看见加油站屋内有个男的开门,门这时漏了个缝,我就上前一脚把门跺开,吴更根手里拿着刀就上前去了,他的两个朋友也就上前去,用手里的刀朝对方砍,这时屋内还有一个女的也起床了,手里拿着一个好像是挖掘的东西和他们对着打了起来,那个加油站的男的手里也拿了一个东西打。吴更根一看形势不好,对方反抗的比较激烈,就喊一声“走啊”,我们这几个人就赶紧跑了。我跑到停放摩托车那里,骑着一辆摩托车驮着吴更根就跑,“举”骑着一辆摩托车也跑。剩下的那两个人我不知道是怎么跑的。我和吴更根、举三个人骑着两辆摩托车就回到吴更根家去了,到他家后吴更根说咱们几个最近不要联系了,之后吴更根就骑着摩托把我送到我家的庄口,让我自己走着回家了。我们当时去时拿了两把刀,一尺多长,是个西瓜刀。抢劫过程中,吴更根被那个女的拿挖掘打中后肩的位置,对方是否受伤不清楚。事后我听说那天晚上我们去抢劫时,落在现场一个摩托车,应该是吴更根朋友的。我们刚开始提出去“整钱”的“整”就是抢的意思。吴更根喊我时,就已经确定去抢那个加油站了,应该是吴更根去提前踩的点。8、吴更根的供述2008年春节后不久一个晚上,王晓成给我打电话问我有事没有,我说没有,他说没事让我带个东西骑摩托去他家,我说带啥,我说家里有个杀西瓜的刀,他让我带着,我接完电话后就带刀骑摩托去他家了。到后我见雷大举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和王晓成在一起吃饭,饭后我们在王晓成家商量去桐柏平氏抢一个加油站的人的钱,商量后我们从王晓成家出来,出来时王晓成又拿出来两把刀,他自己带一把,给另外一我不认识的人一把,我们五人骑三辆摩托出来了,当时天还早,我们到一个河边烤会火,烤火时王晓成和雷大举说这会早,等过了十二点后再去,王晓成说到那后先敲门,把门叫开后再进去要钱,过了十二点后,我们去平氏了,到后王晓成敲敲加油站老板的门说加油的,老板把门刚开个缝,王晓成上去一脚跺开,老板大声叫人,王晓成掂刀上去砍了一刀,老板跑门外继续喊人,我们几人四散着跑,我骑摩托驮一个人跑了,雷大举也骑一辆摩托跑了,我骑摩托驮湖北那个娃跑回家了,天亮后王晓成和另一个湖北的娃沿铁路走到我家,到我家后,我才知道跑的过程中王晓成的摩托丢在了现场没骑走。跑的过程中老板的老婆光着身子掂个挖掘出来撵我们,我正骑摩托准备跑,她把我手刨个口,我骑摩托跑了。当时是雷大举说他们平氏有个加油站比较偏僻,所以我们就去那抢了,到那后,雷大举说他家是那的,怕到跟前他们认出来,抢时雷大举在一边站着没上前去。我们拿的是一尺多长的西瓜刀。9、雷大举的供述我记得是2008年刚过完春节后不久的一天晚上有个六点多,我当时吃过饭自己的家中,王晓成给我打电话说来了几个朋友在平氏,让我过去接一下,我就骑着摩托过去找他们。到后我看到有四个人骑着两辆摩托,四个人中我就认识王晓成,其余三个人我不认识,王晓成跟我说过来玩玩,我说天冷去我家坐一会吧,后来就准备去我家了,走到半路,其中一个个子不高的人说想整点钱花花,我们就又拐了回去,到了平氏北河那里,我们在河滩里点了一堆火,在那边烤火边商量咋弄点钱花花,我当时也表示同意。当时我们就在一起商量着抢平氏那个加油站,位置比较合适,两边没有人家,路也比较好走。当时王晓成他们想让我也上前去抢,我说我是平氏人,这边比较熟悉,怕别人认出来,后来王晓成说让我在一边放风,我们商量好的时候时间还比较早,我们就一直在那里烤火。大概到了十二点之后,我们五个人就骑着三辆摩托过去了,那家加油站在平氏街的南边,到了离加油站大概二三十米的地方,有一个十字路口,王晓成让我在那里放风,他们四人骑着两辆摩托车过去了,过了一分钟不到,我就听到那边乱了起来,还有人喊“快跑”,我就赶紧发动摩托跑回家了。到了第二天早上,个子比较低的那个人给我打电话说王晓成还有其中一个人找不到了,让我过去商量商量,我就去了唐河县井楼的一个地方去找他,到后个子低的男的跟另外一个男的在村口等着我,说王晓成及其中一个男的联系不上了,电话都关机了。我们三个就在村口一直打他们电话,大概到了十点多,电话打通了,过了一会儿,王晓成和其中一个男的过去了,走着过去的,没有骑摩托。王晓成跟我说昨天晚上出事了,动刀了,具体在加油站打架的过程也没有给我说,说让我回家换个手机号,短时间内不要联系他。回家之后我就换了一个手机号就出门打工了,再也没有跟王晓成联系过。10、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贺军左面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颈部等损伤构成轻微伤。11、张贺军对王晓成、吴更根照片辨认笔录12、本院对吴更根、王晓成抢劫案的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对雷大举抢劫案的刑事判决书及雷大举的释放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大举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雷大举及辩护人辩称雷大举对同案人如何实施抢劫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应按一般抢劫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雷大举受他人约合参与抢劫预谋、确定作案目标,伙同持械的同案人深夜到作案场所望风,应当承担同案人实施入户抢劫的法律责任,故雷大举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雷大举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减轻处罚,但雷大举是在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大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亚勤人民陪审员  徐 达人民陪审员  焦宏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