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永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永明,谯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709号原告:乐山市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周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梅,系公司员工。被告:罗永明,男,生于1962年7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谯利平,女,生于1963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乐山市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明、谯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乐山市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乐山市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