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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岳凤林与刘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432号原告:岳凤林,女,1951年4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刘锦龙,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岳凤林与被告刘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和理由:被告向我借款三万元一直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和利息。本院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岳凤林的起诉后,经多方查找不到被告确切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凤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海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