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化石与顾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化石,顾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化石,男,1988年9月19日生,满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顾天峰,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周化石与被执行人顾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