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连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353号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31号华溪龙城A-34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岩岩,该公司经理。被告:赵连杰。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连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国辉负担。审判员  李庵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