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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永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永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2096号原告:南京永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机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舒作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机场工业园区。原告南京永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永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