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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蒋文大与湖南九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裘永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大,湖南九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裘永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254号原告:蒋文大,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九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裘永权。被告:裘永权,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文大诉被告湖南九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裘永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文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大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2元,减半收取7316元,由原告蒋文大负担。审 判 长  李芝秀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人民陪审员  周琼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雨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