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与孙平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孙平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1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时代家园1号楼S7、S8、201。负责人:郑明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增,支行风险合规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革,支行个人金融部。被告:孙平堂,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与被告孙平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法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