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俞强与黄兴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强,黄兴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945号原告:俞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鼎平,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兴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俞强与被告黄兴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闽0124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后,被告黄兴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1民终4223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俞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兴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89元,减半收取16644.5元,由俞强承担。审 判 长 范孔萍审 判 员 黄顺周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芳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