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颖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周颖,陶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周颖。被执行人陶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1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颖、陶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颖、陶威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颖、陶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颖、陶威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颖、陶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颖、陶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颖、陶威财产以11000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65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