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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扬、廖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宋扬,廖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899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501-505、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50791461K。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宋扬,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廖爽,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扬、廖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