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彭安华、彭发良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安华,彭发良,彭艳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2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彭安华,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莲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发良,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莲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艳清,女,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莲花县,系彭发良之女。上诉人彭安华因与被上诉人彭发良、彭艳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直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系严重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对本案诉争土地的范围、权属的基本事实亦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安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发良审 判 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邓 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