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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宗战国申请得力化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1541号宗战国,住所地鹿泉区黄壁庄镇,联系方式1327342****。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法定代表人:张令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904.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得力化工有限公司相当于790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