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俊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牟定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王俊在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市炳草岗支行申办了两张信用卡,授信额度均为5万元。后王俊使用两张信用卡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10月30日贷记卡共透支本金53583.63元,准贷记卡透支本金49697.5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对被告人王俊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予以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王俊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人杨某、齐某的证言,办卡材料,信用卡催收资料,信用卡交易流水,还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透支信用卡共计103,281.22元,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俊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俊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攀枝花市炳草岗支行人民币103,281.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坤林人民陪审员 刘福英人民陪审员 邹开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泽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