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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莲娥与被执行人伍锡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莲娥,伍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莲娥,女,1954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伍锡勇,男,1978年5月1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莲娥与被执行人伍锡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伍锡勇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莲娥损失60123.94元,并承担诉讼费71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伍锡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伍锡勇在新田县交警大队的事故押金10000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