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俊才诉原平市崞星金属结构厂、李妙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才,原平市崞星金属结构厂,李妙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618号原告:朱俊才,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原平市崞星金属结构厂。第三人:李妙枝,女,58岁,汉族。原告朱俊才与被告原平市崞星金属结构厂、第三人李妙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俊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俊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