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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俊才诉原平市崞星金属结构厂、李妙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才,原平市崞星金属结构厂,李妙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618号原告:朱俊才,男,1961年7月23日生,汉族。被告:原平市崞星金属结构厂。第三人:李妙枝,女,58岁,汉族。原告朱俊才与被告原平市崞星金属结构厂、第三人李妙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朱俊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俊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