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永珍、衡力华与被执行人蒲彩强、杨显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永珍,衡力华,蒲彩强,杨显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蒋永珍,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6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衡力华,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7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蒲彩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显秋,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0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永珍、衡力华与被执行人蒲彩强、杨显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彩强、杨显秋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虽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在成都市金牛区XX号的住房一套,但该房系抵押给案外人,又因另案被其他法院先予查封,本院不便处置,且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