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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姚才良与邱云维、赵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才良,邱云维,赵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2号申请人姚才良,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云县。被执行人邱云维,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张清,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震,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云县。关于申请人姚才良与被执行人邱云维、赵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姚才良申请执行的标的是207938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云维用云县人民法院扣押拍卖的云AXXX**号歌诗图小型轿车的价款133164元(已扣除评估费5000元及扣押车辆的费用2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姚才良之后,再于5月15日支付1万元;被执行人赵震给付申请人4万元,于2017年春节前支付2万元,剩余2万元在两年之内付清。申请人姚才良同意赵震自行给付上述款项,并书面撤回对赵震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剩余24774元申请人姚才良予以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