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社强与石苏文、石跃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社强,石苏文,石跃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299号原告黄社强,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石苏文,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石跃进,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社强诉被告石苏文、石跃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社强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告石苏文、石跃进已向其支付全额争议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社强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社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2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2.13元,由原告黄社强负担。审判员 张富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文渊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