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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与李金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李金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397号原告: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道临城村。法定代表人:许崇伟,该林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财,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与被告李金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17.4亩及恢复植被;2.支付非法占用的林地补偿费240480.01元。事实和理由:李金财于2012年8月份、2013年8月份在临江市四道沟镇元宝顶子村二道阳岔为了种植人参,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所有的国有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作为参地,经临江市林业局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李金财非法开垦林地17.4亩,致使林地原有植被破坏殆尽,毁坏程度严重,李金财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被临江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但至今李金财非法占用的林地没有退还,破坏的植被没有恢复,所造成的损失未进行赔偿。李金财辩称,其所非法占用的林地17.4亩,不属于临江市六道沟国有林场的林地,是邵世民承包的临江市四道沟镇元宝顶村的自留山,之后,流转给他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经审查认为,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诉争林地临江市六道沟国有林场主张是国有林地,李金财主张该诉争林地是临江市四道沟镇元宝顶子村民邵世民承包元宝顶子村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林地,后流转给李金财的林地,该案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临江市六道沟国有林场的起诉,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临江市六道沟国有林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