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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某区某路某村16号楼下倒车时与车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报警并抢救伤员,公安人员出警后查获周某。经鉴定,刘某某符合强大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对此无异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周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