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孙川荣、张廷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孙川荣,张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5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凯江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90513180-6。负责人:徐向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川荣,女,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张廷华,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诉孙川荣、张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德仲字第1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德仲字第155号《裁决书》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 鹏审判员 邓一凡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