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旬阳县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旬阳县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54号申请人: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冉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毕因浦,经理。被申请人:旬阳县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田。申请人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旬阳县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三、四、五、六组(土地证号:旬国用(2013)第074号)25亩土地使用权中的4.3亩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300万元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旬阳县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三、四、五、六组(土地证号:旬国用(2013)第074号)25亩土地使用权中的4.3亩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翱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