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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恢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岳凤、沈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凤,沈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凤,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沈金亮,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合嘉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凤与被执行人沈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