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恢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岳凤、沈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凤,沈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凤,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沈金亮,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天津市合嘉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凤与被执行人沈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