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331号之一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叶,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碧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碧琼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