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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苏建忠与刘军红、杜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忠,刘军红,杜香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216号原告:苏建忠,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刘军红,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杜香芹(不准确),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忠与被告刘军红、杜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忠不能提供被告杜香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且不愿意放弃对杜香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建忠不能提供被告杜香芹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没有确定的被告,建议原告在核实被告杜香芹的身份信息后再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建忠的起诉。1130元,退还原告苏建忠。审判员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