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苏建忠与刘军红、杜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忠,刘军红,杜香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216号原告:苏建忠,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刘军红,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杜香芹(不准确),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忠与被告刘军红、杜香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忠不能提供被告杜香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且不愿意放弃对杜香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建忠不能提供被告杜香芹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没有确定的被告,建议原告在核实被告杜香芹的身份信息后再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建忠的起诉。1130元,退还原告苏建忠。审判员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