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林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5号蒋林海:你因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刑三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37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请求再审作出公正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周树元、岩嫩、玉烘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们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周树元与毒品买方联系谈价,并联系你贩卖毒品;你联系毒品并积极参与毒品交易;玉烘、岩嫩积极参与毒品交易,并现场验看毒资,四人地位、作用相当,均应对其所实施的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