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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叶俊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叶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27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叶俊,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金华市婺城区。200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服刑期间2次减刑,共减刑二年十个月,2012年12月25日获得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2015年1月22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2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叶俊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浙0702刑初8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叶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叶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叶俊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叶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叶俊撤回上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刑初8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应 俊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昊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