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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国兴与高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兴,高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2628号原告:白国兴。被告:高斌。原告白国兴与被告高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国兴、被告高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国兴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被告在沈阳茂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茂业百货铁西分公司租柜台销售“美国骆驼”品牌男鞋,需要一负责销售人员,便找到原告,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被告同意将商品销售差价作为劳酬给原告。原告雇佣销售人员费用也从中支出,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原、被告经核算后,被告应给付原告差价款97569.31元,之后被告分三次给付原告手欠差额款,累计42000元,余下55569.31元至今未给付,2016年11月22日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欠款并与其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铁西五兴华派出所出警,在警方工作下,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在2016年12月26日商场结款,即先打款2万元,余款于2017年2月26日商场结款即还清,然而,被告违背承诺,至今仍未还款,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款55569.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斌辩称,金额不对,我是供应商,原告和我合作,原告家庭破裂到我那去,我对原告有过帮助,原告让我帮他开个店,我同意了,我给他垫付的5000元保证金,原告干了23个月,去年我有个官司,把我的账户封了,我现在没有钱,我把钱分期给原告,原告现在还在卖鞋,我说我给你拿鞋你去卖,原告不同意,我现在欠原告四万多点,我可以给原告货,我现在没有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销售负责人找到原告,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销售并联络其他销售人员,被告以原告所销售货物的差价向原告支付报酬,至2016年12月,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报酬55569.31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报警,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高斌(210103195901221238)欠白国兴610106196306224059)结算款共55569.31元,其中11000元在商场未结款待16年12月28日满半年后商场回款即返还,本人保证在2016年12月26日商场结款即先还款贰万元整,余款于2017年2月26日商场结款即还清白国兴”。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全面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足证被告尚欠原告报酬的事实,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55569.31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商场未偿还押金之主张,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白国兴报酬55569.31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被告高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舒平送达日期2017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