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庆红、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红,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444-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红,女,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海军,男,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庆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16×××37),现需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工资账户20000元(账号:16×××3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