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707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荔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707号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27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褚志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航,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女,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如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