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玲玲与广州九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玲,广州九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李玲玲,女,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广州九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沙茂兴里外街右十七巷自编5号301。法定代表人:刘亚玲。申请人李玲玲与被申请人广州九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字【2016】171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玲玲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九爱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5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玲玲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九爱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未显示被执行人广州九爱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广州九爱服饰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剑峰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邝毅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