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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明丽与刘治华、王丽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丽,刘治华,王丽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4472号原告:何明丽,女,1976年8月16日生,土家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刘治华,男,1963年8月27日生,土家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王丽姿,女,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何明丽与被告刘治华、王丽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何明丽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