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与黄金炼、凌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黄金炼,凌利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792号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班竹塘村。负责人钟菲,行长。被告:黄金炼,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凌利群,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与被告黄金炼、凌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艺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