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O4刑更0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岭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940号罪犯徐岭,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京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45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2015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38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徐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7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徐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岭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