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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石冬梅与赵俊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冬梅,赵俊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33号原告:石冬梅,住清水河县。被告:赵俊峰,无业,清水河县。原告石冬梅与被告赵俊峰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石冬梅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日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石冬梅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日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石冬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