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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怀德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远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伟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怀德担保有限公司,广州远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伟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3479号原告:广州市怀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杜仕鹏。委托代理人:廖海林,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远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胡伟槟。被告:胡伟槟,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州市怀德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怀德公司)诉被告广州远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远径公司)、胡伟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远径公司、胡伟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德公司诉称:远径公司承诺自身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以及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的专业类服务公司,可以为企业全方位提供专业的企业公众号信息和技术服务。怀德公司基于对远径公司的信任,同意由远径公司为怀德公司提供企业公众号相关服务,并且怀德公司已经为此实际向远径公司支付5万元的服务费(胡伟槟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但因远径公司的过错未能提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怀德公司的重大误解以及远径公司承诺为怀德公司提供企业公众号服务内容客观上的不能履行,双方同意终止服务,远径公司亦同意退还怀德公司所有已付款项(即5万元)。2016年4月28日,远径公司提出方案承诺2016年5月底前退还一半(即25000元),2016年7月之前退完全部,怀德公司即要求远径公司在2016年6月之前把所有已付款退还,远径公司亦已经答应。然而,2016年5月已过,远径公司却以自身资金困难为由未退还任何款项。2016年6月3日,怀德公司考虑到远径公司所述困难,同意远径公司每个月30日前各退还1万元,分5个月退还,远径公司再一次表示同意。然而,至今日为止(2016年6月30日已过),远径公司却再一次违反诚信原则,未退还任何款项。怀德公司认为,因远径公司未能提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了怀德公司的重大误解(根本性地误导了怀德公司与远径公司建立服务合作的根本目的,怀德公司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并且远径公司承诺的为怀德公司提供企业公众号服务内容在客观上根本不能履行。远径公司作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及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的专业类服务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细过错,是导致本案纠纷的过错方(甚至怀德公司有理由相信远径公司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应当承担本案中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远径公司亦多次表示同意退还怀德公司所有已付款项(即5万元),然而至今,远径公司总以自称的经济困难为由未能兑现按期归还的承诺,一而再再而三违反诚信原则,故意拖延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对于原承诺未到期返还的,怀德公司亦有权要求远径公司提前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怀德公司造成损害的,远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本案中胡伟槟作为远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业务往来中,胡伟槟与远径公司人格混同,远径公司、胡伟槟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现怀德公司起诉要求:1、判决远径公司返还怀德公司支付的5万元服务费;2、判决远径公司赔偿怀德公司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的贷款利息损失166.8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本金,利息暂计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共计28天);3、判决远径公司赔偿怀德公司为主张本案权利委托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4、判决胡伟槟对远径公司的上述返还(或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远径公司、胡伟槟承担。被告远径公司、胡伟槟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林仕忠转付胡伟槟个人账户款项25000元;2016年1月11日,林仕忠再次转付胡伟槟款项25000元。怀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林仕忠社保缴费明细表,确定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在怀德公司任职,用以为证明林仕忠代表其公司付款;2、林仕忠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林仕忠所转付的5万元是怀德公司委托林仕忠代付;3、林仕忠与胡伟槟的信息截图,确定在2016年4月26日起要求退回5万元,对此,胡伟槟称知道,要求先行沟通解决。4月28日胡伟槟称5月底先退一半,7月前退完。为此林仕忠要求6月底还清并发送账户。期后胡伟槟一直推脱未付款。4、2016年7月18日和21日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怀德公司聘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处理与远径公司、胡伟槟纠纷一案,费用分别为2000元和5000元并出具发票确定付款;5、2016年7月14日律师函,以证明怀德公司已发函促收款项。另查:远径公司于2016年1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胡伟槟。本院认为:怀德公司确认与远径公司间存在网络服务关系,并委托其公司员工向远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伟槟个人账户支付款项5万元,据此双方的服务关系成立,远径公司收取怀德公司款项依约应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未予履行的应退还相应款项。基于相应服务并未履行,为此怀德公司要求远径公司予以归还款项,且胡伟槟代表公司同意归还,但仍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怀德公司请求远径公司返还款项5万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双方未订立合同,并未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包括律师费,而律师费并非诉讼所必须支出,在此怀德公司请求赔偿律师费7000元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另远径公司属于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胡伟槟收取公司业务款项,并未提供证据表明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的相互独立,依法应由胡伟槟对远径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远径公司、胡伟槟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远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原告广州市怀德担保有限公司款5万元及利息(按本金5万元计,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二、被告胡伟槟对被告广州远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州市怀德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怀德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广州远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伟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孙毓萍书 记 员  张志威杨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