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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陶正林与圣书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林,圣书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806号原告:陶正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汇,巢湖市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圣书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正林与被告圣书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正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陶正林承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