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金凤翔棕榈湾置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明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金凤翔棕榈湾置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明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金凤翔棕榈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路**号金凤翔棕榈湾金领楼*楼。法定代表人:郑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郁贵,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皓,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明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西堤横街*号。法定代表人:唐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勇,广东边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韶关市金凤翔棕榈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明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凤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浩、被上诉人明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凤翔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金凤翔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明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认定明君公司的停工行为不属于违约以及认为合同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没有达到解除的条件,该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金凤翔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与明君公司签订了《韶关市棕榈湾小区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MG-20100610),金凤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两个阶段的费用共计910000元,但明君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没有按照合同进度继续施工,并且在已经施工安装的部分中智能化系统设备存在与预算清单中约定的型号不符,还存在漏装的情况。金凤翔公司就出现的停工及安装清单不符的情况向明君公司送达了律师函。明君公司收到函件后仍未派相关人员与金凤翔公司核对并对复工的问题进行协商,金凤翔公司认为明君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向明君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的告知函》。一审法院认为明君公司主张的是应金凤翔公司的要求停工的陈述更为可信并予以采纳,这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庭审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而是片面主观的认定,已违反了公平性、合理性原则。明君公司单方面停工,没有经过金凤翔公司的同意,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这已经造成金凤翔公司相应的损失,明君公司停工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明君公司称述其是应金凤翔公司的要求而停工,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明君公司提交的能够随意修改、伪造的表单,而不查清事实、忽略有效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金凤翔公司的诉请,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金凤翔公司曾多次催促明君公司依约完成工程项目,不存在2013年停工后就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是明君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其违约行为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金凤翔公司被迫不得不提出解除合同。明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明君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涉案工程停工是由金凤翔公司在2013年提出,明君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对涉案工程进行维护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并没有金凤翔公司所称的无故停工的事实。涉案工程的违约方为金凤翔公司,明君公司在2013年2月4日已经将二期工程部分项目交付给金凤翔公司使用,但金凤翔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明君公司支付二期工程定金39万元,故明君公司对涉案一期工程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金凤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金凤翔公司与明君公司签订的《韶关市棕榈湾小区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二、明君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7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凤翔公司(作为甲方)与明君公司(作为乙方)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韶关市棕榈湾小区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甲方选定乙方为棕榈湾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安装的工程商,乙方作为工程的承包单位负责提供设备、系统设计、施工调试、操作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工程总造价为260万元,其中一期总价格为130万元,次期总价格为130万元。合同价款是依据《棕榈湾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造价清单》中的工程量及单价的八五折计算得出总价,《棕榈湾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造价清单》中的各项目在合同实施期间是固定价格,不因物价和政策等因素变化而作调整。付款方式:根据甲方工程进度,付款分为几个阶段完成。首先按照第一期的工程量来支付。为保证本合同按约定条款履行,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施工进场前支付合同一期总价的30%,计390000元作为合同定金。乙方布线完毕,设备进场前,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一期工程总价的40%,即520000元作为一期工程进度款。在一期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一期工程总价的25%,即325000元,剩余一期工程总价的5%,即65000元,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五年。次期工程按此付款方式结算。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器材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与预算《工程主要设备器材清单》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完毕后,要达到户与岗亭、管理中心可通话联系。其他系统要达到要求效果。如果工程未经过完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未通过,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质量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违约责任:1、如甲方中途退货,应经乙方同意并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退货部分货款的10%;2、如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支付货款的10%;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按逾期付款金额的1千分之三计算;3、在验收中,如发现系统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安装、调试时,除工期按约定顺延外,甲方还应按约定支付合同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与解除。2、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签订后,明君公司进场施工,主要进行小区闭路监控、停车道闸、楼宇对讲等系统的布线、安装工程。金凤翔公司先后在2010年10月9日付款39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在2011年9月7日付款30万元、2012年1月6日付款22万元,合计91万元给明君公司。在庭审中,明君公司亦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明君公司之后也将已完成的部分项目及设备移交给了金凤翔公司,金凤翔公司也使用了部分智能化系统,但双方至今未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进行验收。2013年,涉案工程停工至今。但对于停工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金凤翔公司认为是明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度擅自停工且存在安装的设备与约定不符,部分还存在漏装的情形。而明君公司则表示是应金凤翔公司的要求停工,且没有按约定支付次期工程款。但双方对于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另外,金凤翔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2016年1月22日向明君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及《解除合同告知函》,在《律师函》中,金凤翔公司表示因明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度施工,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安装义务,且施工安装的部分智能化系统设备与预算清单中约定的型号不符,还存在漏装的部分,要求明君公司补正及安装,并安排人员与金凤翔公司进行核对,且在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解除合同告知函》则重申了上述意见,并决定解除与明君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庭审中,明君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涉案的合同并要求金凤翔公司支付次期工程款277367.49元。一审法院认为,金凤翔公司与明君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韶关市棕榈湾小区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明君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涉案合同是否达到解除的条件。一、关于明君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现金凤翔公司认为明君公司违约,主要的理由是认为明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度施工,且实际安装的设备与约定不符并存在漏装。该院对此认为,因合同中对于工程的履行期限并没有做约定,按照明君公司提供的《设备验收移交清单》显示,截止到2013年12月11日,明君公司仍有部分设备设施移交给金凤翔公司,且金凤翔公司也认可现已使用部分明君公司移交的系统,经该院释明后,金凤翔公司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所述的实际安装的设备与约定不符并存在漏装的情形。且涉案的项目双方均确认在2013年就停工至今,金凤翔公司也仅是在2015年11月向明君公司发出律师函,在此期间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常理不符。因此,该院认为明君公司主张是应金凤翔公司的要求停工的陈述,更为可信。综上,该院对于金凤翔公司认为明君公司存在违约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二、涉案合同是否达到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表明,只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同上所述,就本案现有情形分析,并不能证明明君公司存在违约,且在明君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涉案合同仍具有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由于金凤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也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因此,对于金凤翔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韶关市棕榈湾小区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合同书》并双倍返还定金78万元的请求,该院亦不予支持。至于明君公司要求金凤翔公司支付次期工程款277367.49元,因并未明确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故该院对此不作审查和处理,明君公司可偱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粤0203民初2064民事判决:驳回金凤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金凤翔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明君公司提交发票1张,收据3张,维护费用共计4550元,拟证实明君公司在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维护,故不存在明君公司单方停工的问题。金凤翔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金凤翔公司认为以上证据为明君公司对一期工程完工部分进行设备维护的票据,并不能证实明君公司没有停工。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韶关市棕榈湾小区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内容包括了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等条款,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条件。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定性为合同纠纷过于宽泛,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二、明君公司是否违约及涉案定金条款的认定。现分述如下:一、涉案合同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金凤翔公司诉请解除合同,依法应予准许。明君公司答辩要求金凤翔公司支付次期工程款277367.49元,因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处理。二、明君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定金条款约定的定金应视为预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及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的规定,双方签订《韶关市棕榈湾小区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后,金凤翔公司依约支付定金及工程款,明君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已完成小区闭路监控、停车道闸、楼宇对讲等系统的布线、安装工程,并将已完成的部分项目及设备移交给了金凤翔公司,金凤翔公司也已实际使用了部分智能化系统,明君公司亦对移交的设备进行了相应的维护,但金凤翔公司至今未对明君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导致双方对2013年3月起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各执一词。因金凤翔公司主张明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度擅自停工且存在安装的设备与约定不符,部分还存在漏装的情形,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据此认定明君公司违约。至于涉案定金条款约定的39万元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后,互负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工程,双方至今仍未验收、结算,故定金有待双方验收、结算后,视具体情况抵作金凤翔公司应付工程款或者由金凤翔公司收回。据此,金凤翔公司在无证据证明明君公司违约的情形下,主张明君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凤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就案由的定性及合同的解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3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二、解除韶关市金凤翔棕榈湾置业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明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的《韶关市棕榈湾小区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书》;三、驳回金凤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金凤翔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俊东审 判 员 神玉嫦审 判 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仕忠书 记 员 林子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