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第2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必语与曹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必语,曹安,曹相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第24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必语,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曹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曹相云,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必语与被执行人曹安、曹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4日作出(2015)宣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曹相云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曹相云已付清所有执行款项,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相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951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