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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刘虎、徐颖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刘虎,徐颖霞,牛金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5707号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牛纳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哲、孙婷婷,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虎。被告:徐颖霞。被告:牛金刚。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刘虎、徐颖霞、牛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00元,减半收取965.00元,诉讼保全费870.00元,计1835.00元,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金百印代理审判员  丁 钉人民陪审员  时荣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颖